《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》(交通運輸部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令,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將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。 《辦法》規定,營運載客汽車、危險貨物運輸車輛、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(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),都應該安裝、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。新增道路運輸車輛,凡未按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,運管部門將不予發放道路運輸證;《辦法》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運輸車輛,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、使用衛星定位裝置,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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